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關于前期已披露訴訟的進展情況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21年4月30日、7月29日、2022年4月30日、8月31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計訴訟及仲裁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62)、《關于累計訴訟及仲裁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100)、《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
近日,公司全資子公司喀什中匯聯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喀什中匯聯銀”)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2022)湘民申6811號,因喀什中匯聯銀與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兵紅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喀什中匯聯銀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終867號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查。現將再審的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再審當事人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喀什中匯聯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審請求
1.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湘民終867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及理由
1.2020年8月,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喀什中匯聯銀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兵紅箭,要求中兵紅箭賠償喀什中匯聯銀的投資損失,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涉訴金額總計2,408.65萬元。
2020年12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民初178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中兵紅箭向原告喀什中匯聯銀支付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利息共計1,473.86萬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6.14萬元,由原告喀什中匯聯銀承擔6.20萬元,由被告中兵紅箭承擔9.94萬元;駁回原告喀什中匯聯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喀什中匯聯銀及中兵紅箭均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喀什中匯聯銀于2021年1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2年3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民終8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781號民事判決,駁回喀什中匯聯銀的訴訟請求,一審及二審的案件受理費合計32.29萬元,由喀什中匯聯銀負擔。
2.經與本案代理律師溝通,本案屬于系列案,鑒于部分案件原告已收到中兵紅箭的賠償款項,作為系列案的其中一件,本案應與其他已經判決案件的裁判標準保持一致。同時,本案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實施以前,本案二審法院于2021年6月立案,2022年3月作出判決,以致適用2022年《虛假陳述若干規定》進行裁判并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κ仓袇R聯銀認為,適用新的司法解釋減損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了申請人的法定義務,背離了申請人的合理預期,因此喀什中匯聯銀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3.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處于再審申請的審查階段,喀什中匯聯銀的再審申請是否符合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條件,仍需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司將會根據相關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新增的訴訟、仲裁累計情況
除已披露的訴訟外,公司及下屬子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不存在單項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鑒于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尚處于立案審查階段,其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案件的后續進展,積極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受理通知書》;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關于惠程
在此提交您的信息方便我們聯系到您!
關注惠程科技
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區蘭景北路惠程科技園
郵政編碼:518118
廠區電話:86-755-89921000
傳真電話:86-755-26067256
86-755-26063832 86-755-26067245
電子郵箱:market@hifuture.com
惠程主頁:www.movietei.com
提交信息
在線聯系:
客服熱線
友情鏈接: